乔传浩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
来源:乔传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2
浏览量:1644

【案情回放】

    王某(男)与于某(女)于2008年结婚,因双方年纪较轻工作时间较短,无经济基础,故于某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住房,并且将产权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也就是自己女婿的名下。婚后,由于二人性格差距甚远,经常因鸡毛蒜皮的锁事争吵不休。最终,王某于2011年9月,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各家之言】

    本案中,关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理论与实践中的理解、做法都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的产权应当归王某所有。从物权法的角度考虑,我国所采用的是登记确认主义。既然该处房屋的产权已经登记在了王某的名下,从保护信赖价值的原则出发,应当将该套房产确认为王某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于某父母出资购房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于某父母买房并落户到王某名下这一行为其潜在条件是要保证于某、王某的婚姻家庭长期稳定生活。如果未能保障婚姻的稳定,于某父母则可以撤销对王某的赠与,产权收归于某父母。第三种观点认为,房屋应当认定为王某与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处房屋是于某父母在王某与于某登记结婚之后购买,其出资购房的意图在于保障王某和于某的家庭稳定,之所以将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一方面应该是出于中国传统思想的考虑,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男方为一家之主,像这种大额价值的固定资产理应登记在男方名下;另一方面应该是为自己女儿的婚姻稳固和幸福提供基本物质保障,购房行为之本意应该是对王某和于某双方的一种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律师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从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内涵来看,第三种做法,相对来说是比较公平的。公平原则要求公民在社会活动中,要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为指导,平衡各方利益,合理处理各方面的纠纷,不可偏颇。双方并不享有任何特权的情况下,势必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父母的这种出资购房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一种赠与行为,而非对个人的单方面赠与。另外,从一般民众的观念出发,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目的在于维护己方子女权益,如果没有特殊说明的话,理应认定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一种赠与,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情况,是出资父母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的名下。本案例中的情形与此规定有一定的出入,女方父母出资,未能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他的出发点和意图,并不是说对女婿个人的一种赠与,而将自己子女的权利排除在外。而实际上,该种行为更是为了给自己的子女提供一个基本的物质保证,使夫妻双方婚姻生活更稳固,幸福,长远。所以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的对上述法条进行套用,而不顾个案的实际情况。

    再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本法条的规定,我们不难推断,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屋,除特别声明外,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虽然本法条中说“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立法本意来讲,“除外”应当理解为除特别声明是为“自己子女”的赠与除外,而非给“对方子女”。同时,本案例中的情形与《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不能简单适用,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尽量还原当事人的行为初衷。

    最后,从婚姻法基本原则角度考虑,婚姻法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如果简单地依照登记主义的原则处理,将房屋产权判定给男方,势必会侵害女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有违立法精神。而相比之下,将房屋产权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来看都比较适宜,也极易平复女方心中的不平,从而避免负面效果的产生。

    综上,律师认为本案中的于某父母在女儿结婚后出资购置的房屋产权应当认定为王某、于某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王某个人所有的财产

点评律师:乔传浩律师      咨询电话:15822711396

以上内容由乔传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乔传浩律师咨询。
乔传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000好评数27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平祥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乔传浩
  • 执业律所:
    天津浩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6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平祥大厦